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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民國9411月對黃忠信提告,到916月起訴,長達二年半的漫長待待,希望透過司法討回公道,真讓人有等到長白頭髮的感慨,想不透如此證據確鑿的事(他的四本不同名稱的教學手冊,與原著如出一轍),真有那麼難以判決嗎?令我們無法不產生懷疑,只好訴之媒,希望能加速判決,果然三個月後便起訴。


 


  起訴後竹一次開庭,法官雖然年輕,句句卻針對重點,他先讓黃忠信陳述四本教學手有無侵犯著作權情事,黃否認,律師發言回答:「以台佳名義編撰的前二冊是可合理使用,以新華名義編撰的後二本是引用。」法官立刻訓示:「因為你剛接受委任,可能不瞭解,你的當事人現在講的話跟之前在檢察庭說的完全不同。」所以法官請他們再次確認那四本手冊有否使用原著資料的情形,然後說了一句:「不是你有引用就沒事。」整個開庭過程都以比對證據與讓黃忠信答辯為主,庭末法官更直接對他說:「你之前都嫌賠償金太高,不願和解,我勸你最好考慮看看,否則一旦被判刑,將有損你的學術地位。」開完庭 方 老師簡直如中樂透,法官英明,總算一掃之前在檢察庭長期所受的鳥氣。


 


  一個月後第二次開庭,黃忠信的律師以訴狀答辯說手冊中有註名引用,而他們所謂的『引用』,僅是在教學手同的一篇前言中,黃忠信自述他曾跟隨幾位名師學習,其中 方幸賓 老師的《酸痛經穴療法》因為有明確的規則,診斷與治療都有所依據,是筆者認為最理想的方式。法官自著那份答辯狀說:「這要說引用恐怕解釋不過去。」律師立刻請求要和解,法官便回過頭來勸我們:「這種案件就算告到最高法院,要嚴懲也很難,他又符合減刑條例,最後頂多罰金了事,對你們的實質賠償,也是以你們之間的合約為基礎,頂多再酌加一些精神賠償,現在和解的話,也省去許多社會成本。」我們爭的是名,便告訴法官:「以前都是因為他不肯登報道歉,所以才和解不成。」法官說:「要求登報是合理的,只是各大報登報費用太高,選一、二報就好吧!」律師趕緊素示:「要登沒問題,只是不要用太強硬的字眼,語氣緩和一些,大家可以商量。」法官詢問黃忠信本人,他也點頭同意,我們就依照法官大略估計的一個賠償數目,另約時間溶談細節。


 


  2002年 方 老師首度公開研究二十多年的醫術,出版突破傳統「手痛醫腳,腳痛醫手」的《酸痛經穴療法》黃忠信是許多來拜師學藝的醫生之一,因為應用於臨床治療放果非常好,他便很有企圖心來請求我們授權給他對外招生教學,合約才半年後他便生出異心,先是私自推出他自創的進階班,又一再改換療法名稱,最後連公司都更名,再以「相應神經經絡療法」之前做研究,自稱是他從2001年就開始研究,全球首創的最新神經醫學,於2005年在韓國舉辦的國際東洋醫學會發表研究論文,2006年又以此為研究專題,於台大生理系研究所修博士學位,為了把「名」搶回來,我們除了提起違反著作權告訴外,我也曾兩度寫信給台大李嗣涔校長,請他針對黃忠信違反學術倫理的事主持公道,得到回應卻是令人大失所望,原來官僚文化,放諸四海皆然。


 


  當我們訴之媒體引起軒然大波之時,台大李嗣涔校長曾對媒體表示:「不能聽信一面之詞,得看結果。」如今黃忠信已經承認他的「相應神經經絡療法」是來自 方 老師的《酸痛經穴療法》。而他拿去國際東洋醫學會發表的新理論(經腿間的調節關係呈現男女不同,左右不同,虛實不同),亦來自 方 老師獨創的「四經一體」不同變化運用,這些我都要求他登在聲明啟事上,近日李校長剛為陳水扁洗錢案向社會道歉,表示末來會加強學生的品德與道德教育,言猶在耳,不知他最後會如何處置黃忠信的事。


 


  許多關心我們的朋友得知和解的事,都覺得不應該如此輕易放過他,但誠如法官所說的:「媒體對他的懲罰比法院判的更嚴厲了。」在法院裡一切只講法律不講道德,即便殺人放火也判不了幾年,何況只是違反著作權這種不痛不癢的案子(對法官而言),如果不幸去遇上一位昏官,受害者反而要氣得吐血,連前考試院長 姚嘉文 先生都說要去法院討公道這種想法太傻也太天真,而基於我們一貫為人處事的作風,還是得得饒人處且饒人吧!只要「名」能3西1吁1仆山3好,沒必要非讓他有前科罪名不可。


 


  所以我們只要他登報聲明二點(道歉無益),讓他牡後不能再以這套療法的研究者自居,最重要的是「四經一體」理請亦由 方 老師所獨創,等於揭穿他想名利雙收的一切佈局,雖然他已經改口說有引用我們的資料,但那不過是紋過飾非的說辭,若是引用,拿去國際醫學發表的論文,又怎會故意將他的研究時間提早於2001年,且於論文的著作權聲明中強調「本論文之論述有多項發現是過去醫學上未曾發表過的新理論,使用者引用時需註明出處。」而他所謂的新理請,明眼人一看即知是來自 方 老師獨創的「四經一體」變化運用理論,《酸痛經穴療法》竟只淪為他的參考資料,這算什麼引用法?套句台灣俗語說:「豆(醬)油分伊搵,連碟仔攏捧去。」


 


  媒體朋友得知我們和解的消息,聯合與自由二報都對他做了採訪,想不到他所回答的內容,竟與事實有很大出入,法官勸和原是站在他的立場為他設想,倒像他是勉之其難的接受,我們是基於「得饒人處且饒人」的寬宏心胸與他和解,他竟說是為了息事寧人,「和解不代表侵犯著作權」這樣的話,對法律稍有常識的人都會嗤之以鼻,就經驗法則,大家都知道只要被起訴,七成以上都會被判列,因為檢察官如果沒有相當的證據,怎可能胡亂起訴?而他在檢察庭時曾有三次和解機會,第一次因為堅持不登報而破局,第二次說要賠二萬元,第三次說因為我們有請律師,所以他願意賠五萬,足見完全沒有和解誠意,這次如果他不是自治理虧的話,又怎肯接受法官所擬定出來的和解金額,且「不得不」登報承認他的「相應神經經絡療法」中有關經絡的部分文字,即以酸痛經穴療法為基礎,所謂基礎是什麼?一棟大樓如果沒有基礎,建造得起來嗎?儘管他到最後仍要堅持神經是他研究的,經絡才是我們的,但二相對照下,卻是同一套治療技術(撇開他自創的疾病治療不談,單就治疼痛而論)。


 


  每次看到他對媒體的發言,都讓我想要撕筆三嘆感慨,這件糾紛從頭到尾,他都未曾真心悔過的向我們表示歉意,且再三宣稱「療法不受著作權保護」,「經絡療法是老祖宗數千年留下的智慧結晶,沒有所謂專利」這樣似是而非的言論,來合理化解釋他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的行為, 方 老師公開他所研究的療法,是為了提供『技術』救人,哪需要『專利權』保護?但對於別人已撰寫成為『著作』的療法,是否能以「療法不受著作權保護」而加以『抄襲』,恐怕仍得版法界人士去定義,且不論法律的觀點為何,身為一個知識份子,應該都不齒也不願去『侵佔』別人的研究心血吧?否則將置學術倫理於何地?


 


  因為深知他的一貫作風,所以我們在和解書中追加一條擔保不再,否則除應自相關法律責任外,並願給付懲罰性賠償金新幣五百萬元的條款,希望他今後好自為之,不要再有非份的想法,畢竟在傳統的道德觀念中,一個懂得飲水思源的人,才能贏得社會大眾的尊重與敬仰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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